5.1企业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并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牵头单位公章) 5.2企业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检测资质和施工资质: 5.2.1检测资质要求: 检测资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专业范围包含:工程测量专业); 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工程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及以上资质。 5.2.2施工资质要求: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二级及以上资质及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如果是联合体,则需提供牵头人和成员的所有资质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3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资格条件之一: 具有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之一: 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及以上; 国家注册测绘师; 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需提供证书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4企业应当承担过以下类似工程业绩之一: (1)联合体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1月0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100万元及以上雨污分流或雨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工程除外)的检测和施工联合体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2)工程检测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1月0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430万元及以上雨污分流或雨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工程除外)的勘察或检测及测绘或清疏及检测业绩。时间、金额均以合同为准,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3)工程施工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18年11月01日(含)以来承担过单项合同金额2100万元及以上雨污分流或雨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厂工程除外)的工程施工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证明上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金额以合同为准,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者缺一不可;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反映出相关数据和内容,否则视为未提供。(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核查) 业绩认定标准:提供以上相关业绩证明材料,联合体项目业绩必须是投标人承接的,提供分包等其他形式合同视为未提供。 5.5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审查的,必须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1.4.2要求。 5.6施工资质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检测单位等相关规定不作要求的除外) 5.7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中担任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5.8项目管理机构:检测负责人:申请人拟委派的检测负责人必须具有国家注册测绘师证书或国家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施工负责人:申请人拟委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注: ①申请人拟委派的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可兼任检测负责人,不可兼任施工负责人,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必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在职人员; ②提供投标人为拟派检测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社保机构出具的(2021年06月-2021年11月)养老保险金的缴费证明材料(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及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对于由投标人自行完成的检测或者施工业务,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联合体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对于投标人依法分包的检测或施工业务,投标人在项目管理机构中应配备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检测或施工协调管理人员。 5.9联合体单位不得是联合体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该项目采用:招标人公布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前期咨询单位可以能参加投标。 5.10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正文1.4.3的要求。 5.11提供《施工现场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承诺书》。 5.12本工程资格审查可选条件为: 5.12.1本次招标是否接受黄牌警示单位投标: 不接受。 5.12.2投标人应无下列行为(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 ①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被取消投标资格且期限未满的; ②因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行为,被有关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公示且公示期限未满的。 5.12.3自近两年内以来,投标人和拟派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5.12.4自近一年内以来,投标人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5.12.5自近三个月内以来,投标人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5.12.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投标申请人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持有效营业执照。(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果是联合体,则需提供牵头人和所有成员的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投标人拟派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 ①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 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②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上担任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③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3)拟派的施工负责人必须满足的其他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 ①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a.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b.将本人执(职)业资格证书同时注册在两个及以上单位; ②施工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施工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施工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施工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③施工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4)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提供社保机构出具的近6个月(2021年06月至2021年11月)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为本项目的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检测负责人、施工负责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缴费证明材料(加盖社保中心章或社保中心参保缴费证明电子专用章[具有可验证的二维码或验证码]),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军事管理等从事工程设计、施工的技术人员不能提供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退休人员须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及与投标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否则一律按未提供养老保险金缴费证明材料处理。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5)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 ①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②联合体项目招标的投标人是联合体项目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或者与前述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关联单位。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④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⑤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⑥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⑦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年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符合并提供承诺书,承诺书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 (7)本工程接受联合体投标,关于联合体的要求(提供联合体协议书,协议书加盖公章编入投标文件中): ①本招标项目允许联合体参加投标,由检测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不超过2家的联合体投标人参与投标,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本项目联合体牵头人必须是检测单位; ②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③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④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⑤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担保,且投标保证担保必须从联合体牵头人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以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担保,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8)本次招标不接受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检测负责人、施工负责人投标,红、黄牌警示信息均以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的信息为准。红、黄牌截止时间为投标人(联合体各成员单位)或联合体项目项目经理、检测负责人、施工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到红、黄牌警示并在警示期内的。 (9)依据《关于开展南京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监字【2020】388号)文件:评标过程中,需登录南京市建委官网"通知公告"栏"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不合格企业名单"进行查询,资质核查结果为不达标的,仍在整改期的,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 (10)根据《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函[2020]334号)规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11)根据建办市(2019)50号文、苏建函建管(2019)393号文规定,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已取消,本次投标不接受临时建造师证书,否则资格审查不通过。 (12)根据《关于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工作的公告》(〔2018〕第6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合格企业参加招投标相关事宜的复函》(苏建函建管〔2019〕233号),资格审查时,若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资格要求资质的核查结果为不达标,仍在公示期的,将作为资格审查不通过处理。(企业动态资质查询信息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 |